原標題:悲??!湖北一男子打開車門 發(fā)現朋友死在車內
聚餐的時候,不少人總免不了大喝一頓,殊不知,在喝醉之后,危險也隨之而來……
5日早上,一輛黑色越野車后座躺著一男子,已經沒有了呼吸。男子為44歲的荊門人張某,經法醫(yī)初檢,系醉酒后窒息身亡。
4日,家住東寶區(qū)泉口路的張某與好朋友錢某一起到東寶區(qū)建泉村的周某家玩,中午吃飯時,張某喝了3杯白酒和一瓶啤酒。隨后張某與好友打了一下午的牌,吃晚飯時,張某又喝了4杯白酒。當日21時,張某因醉酒不方便回家,錢某家離周某家不到800米,錢某開車把張某送到自家門前的水泥場后,張某說要先躺一會再進屋,錢某見張某神志清醒,沒有什么異常,因自己也喝多了,便把車窗留下縫隙后先進屋睡覺了。5日早上7時許,錢某叔叔到錢某家,說張某躺在車里叫不醒。錢某打開車門發(fā)現,張某已經沒有呼吸,身體冰涼。錢某立即打電話報告給村里管治保的李主任,隨后報警。
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往現場,法醫(yī)進行了檢查,初步確定死者系醉酒后窒息身亡。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如果發(fā)生以下情況,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發(fā)醉酒人疾病發(fā)作,導致傷殘、死亡等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同飲人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同飲人不了解,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fā)對方疾病,此時同飲人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飲人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勸了大量的酒,則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強迫性勸酒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應當減輕勸酒人的賠償責任。另外,勸酒還要認清對象。
三、酒后進行駕車未加以勸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同樣,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同飲人應及時予以勸阻。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以致出現意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果未將醉酒人送回而發(fā)生受傷或死亡等情況,同飲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對此,應結合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來加以判定。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此時同飲人負有一定的監(jiān)護照顧義務。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同飲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聚會喝酒,還是要克制一下自己,適可而止,不要多喝,對家庭負責,對自己的生命負責。
(責編:何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