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某因在生產、銷售的涼粉中添加明礬,成品中含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不得檢出的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某在榆陽區(qū)其開設的水粉銷售門市生產的涼粉中添加“明礬”并予以銷售。2017年7月25日,榆陽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徐某經營的水粉銷售門市內查獲506個涼粉、446個盆、食用明礬42kg、馬鈴薯淀粉1袋。經西安康派斯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涼粉進行鑒定,鋁的殘留量為30.8mg/kg,根據(jù)國標2760-2014質量指標要求其為不得檢出,檢測結果為不合格。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且銷售時間較長,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提起公訴。榆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檢察官提醒:食品安全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請廣大食品生產者要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生產、加工食品,不要違法添加其他物質,否則終將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