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及攤販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正式出臺并實施
2018-04-26 08:42:00 來源:四川日報
  在《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三小”條例)實施一年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及攤販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三小”處罰裁量基準)日前正式出臺并實施。自此,全川25萬余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經營主體經營行為有了明確的行政處罰基準。
  “三小”處罰裁量基準共計17條,有限期為5年,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幾十種違法行為處罰標準予以了明確,對其中有兩類嚴重違法行為將處以最高5萬元的處罰,對其中1類嚴重違法行為處以最高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

  生產加工病死豬肉

  最高罰款5萬元
  “三小”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將予以兩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罰。
  其中,對貨值金額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涉案食品風險性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絕、逃避監(jiān)督檢查,故意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處5萬元罰款。
  違規(guī)經營保健食品

  最高罰款5萬元
  違規(guī)生產經營保健食品,且虛假宣傳或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最高將被罰款5萬元!“三小”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以下違法行為且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涉及特殊食品、虛假宣傳、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予以從重行政處罰,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分別為: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飲料、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罐頭、果凍,采用傳統(tǒng)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的酒類、醬油和醋等。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經營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
  明確“三小”邊界

  多種業(yè)態(tài)全部納入管理
  “‘三小’處罰裁量基準是對去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三小’條例的配套,是監(jiān)管部門在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標準。”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三小”的低、小、散、亂,是造成現(xiàn)行食品安全形勢嚴峻的主要原因之一。保證食品安全,必須強化對“三小”的事中事后監(jiān)管,該基準的出臺將有力地指導、規(guī)范監(jiān)管部門強化對“三小”的執(zhí)法和管理。
  據了解,“三小”處罰裁量基準所稱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食品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包括兼營食品,從業(yè)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其具體認定標準由各地監(jiān)管部門根據實際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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