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起糾紛 法官調解促履行
2018-06-21 18:22:00 來源:重慶法院網
  近日,重慶璧山法院民一庭成功調解了91起產品責任糾紛。2017年8月25日和8月26日,張某、郁某在被告重慶某超市璧山分公司處購買了“海天下巴沙魚柳”若干,生產日期均顯示為“2017年8月7日”,保質期為3天。后經朋友指點上網查詢得知,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款的規(guī)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000元。
  受理案件后,璧山法院高度重視,該院民一庭庭長任玉海主動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及涉案商品的生產商,通知他們到法院來,了解案件情況,積極與他們溝通。被告陳述是因為員工工作失誤導致標簽錯誤,購買的巴沙魚柳并沒有超過有效期,它的保質期是十二個月,愿意補償原告因購買的巴沙魚柳造成的經濟損失。了解到被告的調解意向后,承辦法官弋柯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向各方釋明涉案產品執(zhí)行標準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當前國家的誠信政策、法院執(zhí)行力度,相關司法判例,協(xié)助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經過多次協(xié)商,雙方最終就數額達成一致,原告并當庭歸還了購買的巴沙魚柳。
  此次91件產品責任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但處理不當,容易給被告企業(yè)帶來不良影響。該院采取了較為靈活的審理方式,集中送達給當事人,同一被告的不同案件集中排期,提高案件審判效率,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調解結案,實現了小額訴訟案件“快收、快審、快結”,極大地節(jié)省了訴訟資源,同時又妥善處理該系列案件,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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