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法院審理一起食品安全刑帶民公益訴訟案
2018-08-10 09:40:00 來源:中國法院網
  8月9日上午,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首次組成七人制大合議庭,對一起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審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頒布以來,冷水江法院首次以“3名員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形式審理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為食品調料店經營者。2014年7月,被告人曾某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購得六斤罌粟殼,然后打磨成粉添加到食品調料中對外銷售。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從曾某處購得重約一斤且摻有罌粟殼粉的麻椒粉,并在其經營的面館內,將該麻椒粉添加到粉面里對外銷售。被告人蔡某、周某分別從曾某處購得重約兩斤、一斤摻有罌粟殼粉的十三香粉,并在各自經營的鹵菜店內,將該十三香粉添加到鹵菜里對外銷售。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蔡某在公訴機關接受訊問時,趁跟被告人陳某及辜某(已不訴)單獨相處之際,指使陳某和辜某否認明知從被告人曾某處購買的香料添加了罌粟殼粉的事實。隨后,蔡某又指使周某否認明知從曾某處購買的香料添加了罌粟殼粉的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蔡某、陳某、辜某、周某均否認明知從曾某處購買的香料添加了罌粟殼粉的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曾某、陳某、蔡某、周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四人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曾某購買罌粟殼打磨成粉添加到食用香料中銷售給不特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蔡某、周某、陳某從曾某處購買添加有罌粟殼粉末的食用香料后,添加在食品中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目前,曾某生產、銷售的含罌粟殼粉末的大量食用香料仍在流通中,受到侵害的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損害狀態(tà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曾某、蔡某、周某、陳某應當承擔賠禮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民事責任,曾某還應承擔追回并銷毀已銷售的含有罌栗殼粉末的食用香料以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充分進行舉證、質證,七人制大合議庭經合議后,決定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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