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網訊(通訊員 熊斌 張政 記者 李贏)4月22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批死刑犯依法執(zhí)行死刑,本次執(zhí)行的死刑犯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名。
罪犯章貝,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漢市,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武漢市新洲區(qū)。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2013年10月30日,章貝、被害人蔡某(男,歿年19歲)因無錢吸食毒品,商定將蔡某的蘋果牌手機典當。后由章貝經手將蔡某的手機典當,二人用典當款購買了毒品,并在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某宿舍1棟2樓家中一同吸食。次日5時許,章貝準備離開,蔡某提出其手機尚未贖回并阻止章貝離開,二人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廝打。章貝持折疊刀捅刺蔡某的頭面部、頸部、胸部、腹部等處共計200余下,致蔡某因創(chuàng)傷性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章貝又持折疊刀、菜刀自殺未果,隨即逃離現(xiàn)場。2013年11月5日,章貝在江蘇鹽城建湖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章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章在庭審時辯解“由于當時我剛剛吸食毒品,大腦意識不清醒無法控制自己。我記得我刺了他的手、肚子、脖子和頭部,刺了多少下不清楚,刺到什么程度也不清楚。”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民間糾紛引起;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因吸毒,案發(fā)時控制能力有所減弱,系限制責任;被告人案發(fā)前無前科,認罪、悔罪;愿意賠償,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對于被告人章貝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蔡某索要手機是一種民事行為,但將手機的典當款用于吸毒,系違法活動,故其由違法活動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民事糾紛;蔡某手機被典當后的典當款用于購買毒品,蔡某、章貝一同吸食,蔡某再向章貝索要被典當?shù)氖謾C有不當之處,但不是過錯行為;盡管章貝吸食毒品后可能導致其控制力減弱,但吸食毒品是一種自陷行為,不能作為對其從輕處罰理由;其雖無前科,且認罪、悔罪,但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主觀惡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且被害人親屬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不要求被告人賠償。故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沒有被法院采納。
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章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章貝與被害人蔡某為吸食毒品而將蔡某的手機典當,后又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章執(zhí)刀捅刺蔡200余下,致蔡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故依法核準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下達死刑執(zhí)行命令。
法官點評:吸毒會導致人的中樞神經興奮、致幻,行為人易出現(xiàn)興奮、狂躁、幻覺等癥狀,進而對行為人的辨認與控制能力產生影響,導致行為失控,有可能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但該精神癥狀是在大量吸毒后產生,而對于吸毒行為,行為人卻是有控制能力的。吸毒是國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作為具備辨認、控制能力的行為人,應當知道大量吸毒會產生興奮、狂躁、幻覺等,但其仍放任自己陷入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狀態(tài),并在該狀態(tài)下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正如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一樣,吸毒的人,理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法責任。